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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出職業病辭職如何賠償

一、檢查出職業病辭職如何賠償

檢查出職業病辭職如何賠償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辭職之後發現職業病能找回公司要求賠償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職業病鑑定流程

當事人向職業病鑑定機構提出鑑定申請並提交《職業病鑑定申請書》,鑑定辦事機構收到《職業病鑑定申請書》後出具《職業病鑑定資料提交通知書》。

當事人按規定時間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鑑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職業病鑑定受理通知書》,隨後抽取鑑定專家,開展鑑定會,並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的十日內如實提供。

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在檢查出職業病的三十日內可以向當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如果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認定,可以適當延長時間。就算是在辭職後也可以向公司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