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法院有什麼權利?
為了監督行政機構公正廉明,我國有相關的監督法進行約束。通過對行政主體的監督,確保公民的權益不受損害。保證信息的公正透明,有利於更好的建設法制社會。那麼很多人好奇誰執行監督法呢?監察法法院有什麼權利?小編接下來為大家進行簡單解讀。
一、行政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什麼權限?
第十九條,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閲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二)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四)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第二十一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第二十二條,監察機關在辦理行政違紀案件中,可以提請公安、審計、税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一)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三)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對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就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行政監督法能夠確保行政機關在執行任務時候避免徇私枉法,保障公民的權利不受侵害,能夠保證行政機關的辦事效率。如果一旦違紀,那麼監察法院會對其做出嚴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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