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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變更撫養權有哪些處理原則

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如果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需要符合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事由。雙方均爭奪撫養權的,一般按下列原則處理:

1、二週歲以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父方主張直接撫養的,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

2、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必須舉證證明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3、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徵詢子女的意見。

二、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條件

夫妻離婚時,對於孩子的撫養權相關問題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做出約定。訴訟離婚的,可由法院調解或判決確定。原則上講,孩子的生活環境穩定才能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所以孩子的撫養權確定後不允許隨意變更,但司法實務中,經常會出現一方因為某種原因,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5條、第6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雙方協議不成的,應另行起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變更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變更撫養權有哪些處理原則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6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 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17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標籤:變更 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