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追加起訴法院的的情形有什麼?
一、檢察院追加起訴法院的的情形有什麼?
1、撤回起訴
在法院宣告判決前,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
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的;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2、追加、補充起訴
檢察院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併起訴審理的。
3、變更起訴
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敍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
二、程序
1、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30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
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並書面説明理由。
2、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
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
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後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3、變更、追加、補充或者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並以書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起訴 (法律術語)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
三、起訴分類
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為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起訴的成立,標誌訴訟中審判程序開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公安機關發現了違法行為都將會立即進行調查,當證據較為充分後也是可以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然後檢察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查起訴,如果在審查起訴完畢後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也是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如果在提交後認為有遺漏的情況也是可以追擊起訴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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