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被同學殺害學校有責任嗎
1、首先,如果一個學生死在學校,學校不一定要承擔這個責任。
2、學校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與學校的疏忽、管理的失敗等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否則就沒有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由學校的過錯造成的,而是由其他人造成的,並由負責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和直接侵權人的直接責任。
當然,未成年學生的監護權不能轉移到學校。監護人將監護權、義務和義務全部或部分委託他人的,必須有明確的約定。委託的推定不能以學生入學為基礎。學校負責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而不是監護。學校不履行有關義務的,應當承擔適用於其過錯的責任。學校承擔責任的,不得免除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第1款適用於確定監護義務。學校與監護人的責任是一種間接的結合關係,兩者應根據過錯的程度或因果力量的比例承擔共同責任。“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去世或沒有監護他的能力的,那麼監護人是以下人員:祖父母、祖父母 兄、姐;
其他親密關係的親屬和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徵得父母的父親或母親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和村委會的同意。如果對監護權有任何爭議,未成年人住所的父母或母親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和村委會應當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人員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根據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沒有監護人,未成年人父親或母親單位的監護人或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應當作為監護人。據此,監護權是基於身份的民事權利。
當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其他親屬作為監護人時,父親或母親的單位或居住地,村委會,民政部門等的居民委員會可以成為監護人。學校不能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的範圍非常明確,監護關係不能任意設定或改變。因此,監護人將未成年學生送到學校,監護職責不轉移到學校;學校也沒有必要接受未成年學生到學校學習,並自然承擔學生的監護職責。 如果沒有明確的委託協議,則不會假定學校已接受委託監護人的委託,並對在學校註冊的未成年學生承擔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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