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法辯護權的定義是什麼?
一、國家監察法辯護權的定義是什麼?
國家監察法辯護權的定義是:指導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從事實、證據、法律、處刑等諸方面進行申辯、反駁、反證、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處理的權利;是指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而進行申辯活動的權利。
二、辯護權的基本內容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三、辯護的種類和方式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並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託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託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
這裏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託辯護相對於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如果某一案件中的被告受到相應的指控的,可以為自己辯護。主要的內容是對自己的從輕處罰或者減刑有利的事實過程與證據依據。被告的辯護人可以選擇其他的公民,但更多的,我們會選擇專業的律師為被告進行辯護,如果當事人沒有要求辯護的,法院也會指派一名援助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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