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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工資怎麼算才合理合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是不能少於與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正式勞動者的最低工資的80%,並且不能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為了避免“廉價勞動力”現象的發生,是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規定的。

試用期的工資怎麼算才合理合法

這個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規定的法律的最低底線,任何用人單位不得突破。若是沒有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實施或是拖欠工資,那麼用人單位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對於用人單位的此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予以維權,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自己應有的報酬,維護自己的權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一般來説的話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簽署的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但是有不滿一年的,規定其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而期限在一年以上又不滿三年的,勞動者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還有簽署的勞動合同其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或者是沒有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要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就不能約定試用期。

在同一單位中,只能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那麼如果想要在試用期辭職,在辭職時,原則上公司是不會扣除工資的,除非在職期給公司造成了什麼財產損失或者對公司的名譽造成了傷害,正常的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該提前三天告知公司的人事部門,而工資會在離職的當天當面結清,或者是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就算員工是處於試用期內,對其合法的利益,國家法律也會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