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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寫的是試用期工資合不合法

勞動合同上寫的是試用期工資合不合法

一般來説初入企業就算面試通過我們也還存在一個試用期,試用期期間只要我們符合企業的要求即可完成轉正,但在試用期時我們就已經簽訂了相關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中一般會有工資的相關説明,但其中的説明是試用期工資,這裏很多人就不明白了,部分人認為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那具體來説勞動合同上寫的是試用期工資到底合不合法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勞動合同上寫的是試用期工資合不合法呢?

這是合法的,不過在試用期之後我們可以要求進行更改。

1、首先合同中未註明轉正工資並不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工資的80%,其他沒有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只有以下情況屬於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員工轉正期限是根據合同期限定的,如果到了轉正日期不得二次約定試用期。所以不存在轉正後又降為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年終獎在司法實踐中屬於單位激勵行為,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單位有自主發放權利。

勞動合同沒有寫正式員工工資其實是非常正常的,因為員工的工資決定部分是來自自身的能力,是看自身能夠給企業創造更多的價值,所以勞動合同上寫的是試用期工資是合法的,之後我們自身就需要向企業提出新的合同內容,要求對轉正後的一些項目進行更改核對。不管如何,我們一定要和企業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否則權益保障會有一定的困難。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