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怎麼算?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限、工資等等有着明確的規定,然而有些用人單位,漠視國家法律規定,違法約定或使用試用期,在職場中發生勞動糾紛,侵害勞動者的權利。其中工資問題最受關注,那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怎麼算呢?下面我們來看一下。
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結算
試用期期間辭職,工資應該依據工作天數據實結算。
公式為:應發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用人單位應該現金結算勞動者全部工資,不得拖欠。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固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二、試用期雖未訂立合同,但有合法勞動關係,工資照付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單位沒有任何理由予以阻攔。沒有必要再去跟單位理論試用期不給合同是違法行為,更不用擔心沒有合同單位會惦記扣下一個月工資,因為法律對類似遇到的這種情況,做了明確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單位雖然試用期不給合同,但已經履行了一個階段的試用期,已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為單位提供了勞動,單位就必須支付工資或報酬。否則就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勞動者形成勞動爭議。此時,就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單位支付剋扣的工資及25%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怎麼算的問題答覆,所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勞動者一定不能就此了事,勞動者有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怠工期間的工資損失,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來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齊齊哈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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