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一般有工資嗎,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試用期並不是必須要與勞動者約定的,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話不約定試用期也是可以的。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的福利待遇相對就要差一些了,畢竟此時還不算是單位的正式員工。不過有部分人考慮的是試用期一般有工資嗎?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大家詳細解答這個問題吧。
一、試用期一般有工資嗎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全部勞動者,不論其是不是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在法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其獲得不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權利就應當得到保護。
二、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筆者對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所表達的意思感到不解。記得讀小學的時候,語文老師就教過或者表示前後兩者選擇其一,和、並且等表示前後兩者必須同時具備。如果本條中的或者一詞表示可以選擇其一,那麼就可能出現以下情形,即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是合法的:
(1)試用期的工資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八十,也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工資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八十,也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舉例説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2000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600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為800元。按照第一種情形,試用期的工資應當既不能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640元),也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0元),即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640元;按照第二種情形,試用期的工資既不能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八十(1600元),也不能底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0元),即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1600元。
很顯然,上述兩種工資標準的差距是非常大的,但是按照或者一詞表示選擇的意思理解,兩種做法似乎均是合法的。但是,這對勞動者顯然是不利的,用人單位完全可能選擇較低的標準作為試用期的工資,更何況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基本上是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的,這似乎不符合《勞動法》保護勞動者權利的立法精神;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試用期的工資既不能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麼本條中的或者一詞就是表示前後兩者必須同時具備的意思,這豈不是犯了用詞不當的錯誤。因此,試用期工資視情況而定。
分析了上文之後,我們知道在試用期內主要勞動者給用人單位實際提供了勞動的,那麼就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支付相應的工資,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都是有要求的,要麼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要麼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當然,此時也是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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