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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農民工工資罪

拖欠農民工工資罪

雖然我國刑法中並沒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罪,但是規定的有與其對應的犯罪,那就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自納入刑法修正案八後實施至今,今天,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知識,告訴你其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二、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後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拖欠農民工工資罪 第2張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藉口的,應認定故意。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剋扣工資或罰款的。

三、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係,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四、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拖欠農民工工資罪 第3張

(2)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範圍。應比照職務侵佔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任何一個犯罪都有四個方面的犯罪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同樣也不例外。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企業和自然人都是可以構成該罪的,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要是你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處罰感興趣的,可以到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繼續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