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罪犯不認罪可以減刑嗎?
罪犯,也可以理解為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觸犯刑事法律的人。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捕之後,自覺承認罪行。我們大家都知道,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但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在一開始就不認罪,那應該怎麼辦?如果罪犯不認罪可以減刑嗎?下面,就讓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是否減刑
當事人的言辭證據是需要其他物證形成證據鏈條的,不是當事人承認不承認的問題。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認罪,難道法院就無法定罪量刑了嗎?
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認罪行)和辯解(否認指控)都是證據力極低的。如果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但是,被告人供認殺人罪行,而且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後仍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況下,法院不僅不能判決有罪,還必須無罪釋放,因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單獨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訊逼供)。反之,如果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而犯罪行為人死不認罪,也不能影響定罪,反而影響量刑。法院法官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酌定從重處罰。比如: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中,法定刑幅度為3到10年有期徒刑。根據案情,法官認為被告人應該被判處5到8年,這時被告人明明罪行證據確鑿卻死不認罪,法官可以酌定判處8年有期徒刑,而不適用5年有期徒刑。因此,被告人的拒絕認罪的行為往往不僅不能幫助被告人逃脱罪責,反而會害慘被告人。
認罪,是沒有判決緩刑機會的。因為判決緩刑的之一就是有悔罪表現,不認罪當然不會悔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減刑是指在認罪的前提之下,並且認罪態度良好,表現良好,才會考慮給予減刑機會,也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有減刑機會,這要根據所犯案件的輕重來衡量的。所以,我們應該遵守法律,不要等到觸犯法律之後,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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