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
一、夜間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
對於晚上加班工資的計算: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工資爭議該怎麼舉證
對於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意見,應由勞動者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只有當你有證據證明相關證據由對方掌握時,才由用人單位方承擔舉證責任。關於加班工資,你應提供雙休日確有加班事實的證據。公司保管的考勤卡顯然能記載你雙休日上下班的情況,你可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記錄以證實你加班的事實,若公司拒絕提供,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至於加班費是否已足額支付則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
也就是説,我國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勞動者需要提供的就是他主張的權利需要的證據,有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法院調取的時候用人單位也不提供的,可以直接推定存在,這些在法律上都是有明確規定的,所以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主張權利的時候一定不要怕,只要有實打實的證據,不需要擔心取證不到,因為你取證不到,還有法院呢,法院取證不到直接推定對你有利。
關於加班費的舉證,員工主張加班應提供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證據,員工提供出公司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證據比如考勤記錄、帶工作天數的工資條、工作時間統計表、可以證明工作時間的錄音等。另外還要證明加班費基數的證據,比如工資打卡記錄、工資條、工資郵件等各種工資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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