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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工資如何計算加班時間

一、計件工資如何計算加班時間?

計件工資如何計算加班時間

第一,即使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也不能規避加班費。對於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按照計件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半年之內安排調休的,則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於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而言,瞭解和遵循國家對計件工時制度及加班費的規定,都有助於保護雙方的切身權益。特別提醒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要積極主動地與勞動部門取得聯繫,以保障自身權益不被侵害。

二、加班時間有什麼限制?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加班時間的約定,不得違反《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另外,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計件工資制有加班費嗎?

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計件工資制是指按照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位來計算的工資制度。它不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勞動報酬,而是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成果(含實物和服務)來計算勞動報酬。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綜上所述,實行計件工資的單位,每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是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超過正常上班時間,需要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節假日安排工人加班的,應當支付應得工資的3倍的經濟補償金,休息日安排工人工作的應當支付基本工資1.5倍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