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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員工不得拒絕加班?

哪些情形員工不得拒絕加班?

為了保障員工的休息時間,我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必須事先與員工進行協商,在經過員工同意之後才能進行加班。但在某些情況下,員工是不能拒絕單位安排的加班。究竟哪些情形員工不得拒絕加班呢?

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解釋,以下四種情形,職工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3、生產設備、交通運輸路線、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內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在上述幾種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以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加班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需要經過員工的同意,也就是説員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在上述四種情況下安排加班的,員工是不能夠拒絕的,但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支付員工相應的加班工資。要是你的單位安排您加班卻又不支付相應工資的話,您可以與本站的在線律師進行聯繫,讓我們來幫助您捍衞您的合法權益。

標籤:員工 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