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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加班就扣工資嗎?

員工拒絕加班就扣工資嗎?

原則上,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需要經過員工的同意。但有些單位卻明令要求説,只要員工拒絕加班的話,就會扣其工資,導致一些員工不得不加班。那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員工拒絕加班就扣工資是否合法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員工拒絕加班就扣工資嗎?

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員工加班,更無權剋扣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必須事先與員工及工會進行協商。如用人單位事先未與員工及工會協商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員工有權拒絕加班。

同時有以下情況的不得安排員工加班:

(一)妊娠期的女員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

(二)女員工懷孕7個月以上,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她們加班。

(三)女員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她們加班;哺乳期指的是女員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

但在特殊條件,單位要求加班員工不能拒絕: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發生以上情形,員工不能拒絕加班。

二、加班的報酬如何支付

早在1982年4月,國務院在《關於嚴格控制企業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通知》中規定:

在法定節日內,企業職工因生產(工作)上的特殊需要,經企業領導批准,進行加班以後,能夠安排補休的,給予同等時間補休,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發給加班工資,實行計時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200%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當天完成定額的規定的計件單價發給應得的計件工資外,再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100%發給加班工資。

在公休假日內加班,原則上不發給加班工資,只給以同等時間補休,少數人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確實不能補休的,才發加班工資。實行計時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日工資標準的100%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發給應得的計件工資,不發加班工資。

生產任務不足或者沒有按計劃完成生產任務的企業,為了突擊完成任務或者突擊完成臨時承攬的生產任務而加班的,一般不得發放加班工資。職工加班加點後補休時間,由企業在保證生產(工作)正常進行的條件下及時安排,不得拖延過長,也不得隨意改發加班工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點,只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點工資,也不準將加點工時累計發給加班工資。

法律賦予員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員工拒絕單位加班要求的這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作為單位卻不能因為員工拒絕加班就扣工資,這樣的行為無疑是違法的。若單位以扣工資威脅員工加班的話,則員工可以採取法律措施進行維權。

標籤:員工 加班 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