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怎麼處罰?
一、員工拒絕加班怎麼處罰?
員工拒絕加班是不會獲得處罰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因此,員工是有權利拒絕加班的,加班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
二、加班費支付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也應該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已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三、哪些情形不得拒絕加班?
四種情形職工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勞動部門有關人士指出,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加班是建立在自願的情形之下,一般用人單位是沒有任何的權利逼迫員工加班,如果員工拒絕加班用人單位是沒有任何的權利給予任何的處罰,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如果用人單位扣剋勞動者的工資,那麼是有權利向法院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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