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員工能拒絕加班嗎

法律2.89W
員工能拒絕加班嗎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決員工拒絕加班的辦法有:
1,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加班,勞動者拒絕加班,用人單位可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並不予賠償。
2,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每日超過3小時,每月超過36小時,則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用人單位的加班要求的。
3,但在《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下,是沒有加班時間的限制的。
4,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安排加班,並強迫勞動,勞動者可以及時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舉報。如果投訴無效,則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標籤:加班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