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權拒絕加班要求嗎?
我們發現在工作任務緊的情況下,有的用人單位可以説是強迫員工加班,但總有員工會有不方便的時候,這種情況下就想要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那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員工有權拒絕加班要求嗎?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員工有權拒絕加班要求嗎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超過標準工作時間工作,稱為加班加點。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説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二、加班加點的工資如何計算
1、標準工時加班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2、休息日加班
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200%的工資。
3、法定節日加班
如果安排勞動者在規定的節假日工作的,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300%的工資。
4、計件工資加班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5、綜合計算工時加班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44條第1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根據《勞動法》中的規定,其實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並且單位不能因為員工的拒絕就扣其工資,更加不能以此為藉口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不過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下,法律上面也是不允許員工拒絕單位加班要求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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