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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是什麼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確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公司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怎麼辦?

單位不給加班工資,勞動者追討加班工資要靈活選擇途徑。

1、協商。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解決,一般來説,如果單位不願支付,協商無法取得效果的。

2、調解。有權調解的部門有單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行業性、地域性調解組織。儘管去年的司法解釋規定調解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同協商一樣,如果單位不願支付,調解無法取得效果。

3、投訴。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處理。勞動監察部門在調查有關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部門查處案件的時限一般不超過60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

4、勞動仲裁、訴訟。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審理終結。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實行兩審終審制。

應該説不同工作崗位上的員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都不一樣,因為除了績效工資之外,基本工資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通常不會把員工的績效工資也算在其中的,因此,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約定的這一塊應該有加班工資的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