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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班工資基數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員工在每個月對於自己的實際所得肯定也會詳細的計算一下的,因為這種事情不能全然放心的就交給公司統計工資所得的有關部門來計算就好了,尤其現在的工資都是固定工資加績效工資的,如果當月有加班的話,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肯定很多員工也特別的關心。所以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上海加班工資基數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上海加班工資基數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上海加班工資基數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温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2016修訂)》第九條中規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的加班工資支付標準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其實不論是在上海還是其他地方,每個員工工資加班的計算基數都是不一樣的,這跟員工本人在公司的固定工資是有關係的,通常都是按照員工固定工資的相應的倍數計算即可,但是沒有明確約定月工資的話只能按照正常出勤月的工資的70%來計算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