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關於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是什麼?
一、檢察院關於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是什麼?
檢察院關於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是進一步提高對刑事抗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刑事抗訴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於2001年2月5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印發,並就貫徹執行《意見》提出以下要求:
進一步提高對刑事抗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刑事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履行訴訟監督職能的主要方式和途徑,對於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切實提高對刑事抗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樹立正確的刑事抗訴觀念,按照“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業務大局”的檢察工作方針,切實承擔起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加大刑事抗訴工作力度,逐步完善刑事抗訴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刑事抗訴工作水平。要重視刑事抗訴工作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分、州、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專門辦案小組負責辦理刑事抗訴案件。要保障辦理刑事抗訴案件需要的經費和裝備,確保刑事抗訴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刑事抗訴工作
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既要堅決,又要慎重。要突出刑事抗訴工作的重點。對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羣眾對司法不公反映強烈的案件,應當堅決依法抗訴。要加強對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的審查工作,保證刑事抗訴的及時性;要嚴格掌握抗訴標準,提高辦理刑事抗訴案件的質量,保證刑事抗訴的準確性;要在重視對重罪輕判案件提出抗訴的同時,重視對輕罪重判案件提出抗訴,保證刑事抗訴的全面性,使檢察機關刑事抗訴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加強調查研究和業務指導。上級人民檢察院特別是省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刑事抗訴工作的調查研究,定期分析刑事抗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加強對下級院刑事抗訴工作特別是出庭工作的指導,注意研究刑事抗訴案件出庭工作的規律和特點,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
各地執行《意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
【注】 (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一次會議通過)
一直以來,刑事案件如果遇到一些冤假錯案的話,那麼檢察機關會進行一個抗訴,也是對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進行糾正的一種方式,所以檢察院關於抗訴工作,它是由若干意見的在這個意見當中具體的表明應當如何的開展抗訴工作,如何進一步的加強業務方面指導。
-
搶奪罪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解析:搶奪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首先確定搶奪罪應適用的基準刑,然後在基準刑基礎上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搶奪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搶奪情節特別...
-
被詐騙了如何處理會如何報警
律師解析:1、在網絡上被騙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並儘量地提供能證明詐騙成立的證據,如雙方的網絡聊天記錄、受害者匯款的證據及有關對方的線索等,以便公安機關能及時調查處理。報案時可以聯繫其他受害人一併到派出所報案或者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派...
-
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不認罪可以定罪。不認罪,沒有口供,或者説零口供,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照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只有口供,沒有其它客觀證據,或者其它證據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認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
補充偵查有什麼規定
律師解析:一、補充偵查的規定主要如下: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