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資福利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法律規定是什麼?

對於很多上班族來説,都盼着在國慶長假好好休息一下。可是有的工廠在假期也是不停工的,會安排職工加班。按照規定,工廠要支付給職工加班工資,像國慶加班的,按照工資基數的三倍計算。那麼,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法律規定是什麼?我們跟隨本站小編做個大致瞭解。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法律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於何種項目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1、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日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綜上所述,在很多工廠,加班是非常普遍的現象。按照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法律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是在職工基本工資基礎上得來的。目前工廠基本按月發放工資,用月工資除以21.75就得到了職工的日工資。這個就是計算加班工資的基礎。工廠拒絕支付的,職工可以向工會部門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