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加班費的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由於加班爭議是否屬於“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這些應當歸類於舉證責任倒置的範疇,無論是律師界還是仲裁機構都存在一定的爭議。我們認為,在加班費支付爭議中,不應當泛泛地得出“誰主張誰舉證”或者“舉證責任倒置”的結論,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 如果證據屬於用人單位保存,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該規定仍然在延續“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但所不同的是,對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作了適當弱化,也即,勞動者不需要承擔與主張對等的舉證責任,而只需要證明該主張對應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就可以,如果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確掌握該證據而拒不提供的,則敗訴的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在加班爭議中,勞動者如果主張單位考勤記錄中清楚記載其加班記錄,但用人單位一直不按照考勤記錄發放加班費,則,如果用人單位僅僅口頭否認而不提供考勤記錄,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需要説明的是,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存在加班證據時,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加班證據的話,那麼勞動者的主張就有可能不被裁決部門接受。
2、 對於是否已支付加班費的爭議,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前一個問題論述的是是否加班的問題,而本問題是論述如果存在加班事實,用人單位是否已支付加班費以及支付多少加班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也就是説,在是否已經支付加班費的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和支付依據。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完整證據的,用人單位將承擔敗訴風險。
3、 如果用人單位提供考勤記錄顯示沒有加班,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加班證據的,應當由勞動者對其加班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證據若干規定》,對於否定的事實(或者稱消極主張),主張者不承擔舉證責任,而是由主張肯定事實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由於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主張加班的事實採取否定態度,因此,我們認為,除非有證據顯示用人單位存在加班證據,否則,只要用人單位否定加班事實的,勞動者需要為自己的加班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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