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的舉證責任是怎麼分配
一般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
侵犯名譽權的需舉證內容: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
1、被告侮辱或誹謗原告的證據,如有侮辱性語言或與事實不符的文章、大、小字報、公開信件。
2、文章內容涉及到的事實真相的證據,如學歷證明等。
(三)證明侵權事實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如單位處分等。
(四)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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