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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

去法院打官司,想要讓自己贏得案件,就需要對自己的訴求進行舉證,證明自己的訴求的合理、合法。那麼在我國民事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民事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

我國民事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

1、在我國民事案件一般的主張是:誰主張,誰舉證。

根據《證據規定》的一般規則,誰主張相應的事實,誰就應當對該事實加以證明,在該事實真偽不明時,沒有能夠證明這一事實的一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一)、侵權糾紛案件的一般規定

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當事人應當對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即對加害人行為違法、加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加害人有過錯、存在損害事實加以證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主張予以抗辯時,加害人就應當對該事實的存在加以證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關合同糾紛案件

《證據規定》第5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2、特別規定:舉證責任的倒置。

勞動爭議案件證明責任的分配

《證據規定》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也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在我國對於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但是也有特殊規定,對於勞動爭議案件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合同等糾紛,適用的就是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只適用少數案件。以上是關於我國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如果大家還有什麼想要知道的可以致電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