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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舉證責任是怎麼分配的

一、醫療過失

醫療過失舉證責任是怎麼分配的

醫療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態,但以過失為主要形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僅規定了“過失”,沒有提及“故意”。我們認為,根據“應入之罪,舉輕明重”的精神,過失者尚且令其承擔責任,比過失更為嚴重的故意自然應當承擔責任。此外,醫學倫理道德要求醫師“視病如親”,“永不存損害妄為之念”,因此司法實踐中因醫師的故意而致患者損害的較少發生。

醫療過錯的特徵主要有:

第一,醫療過錯問題主要關注醫療活動中醫方(包括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和患者一方的過錯問題。

第二,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等對於醫方的注意義務問題有着較為詳細的規定;只要醫方未履行其法定注意義務,就被認為是有過失的。

第三,醫療過失的判定與醫療道德有一定關聯。傳統醫療活動中,由於缺乏法律法規對於注意義務的明確規定,因此藉助於醫療道德來對醫師的行為進行約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仍然要求醫方“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不少醫療道德已經上升為醫師的法定注意義務。

第四,醫療過失證明的困難性。由於醫療活動極其專業,再加上醫療活動天然所具有之風險性、不確定性,普通患者欲證明醫方的過失十分困難,因而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可能要適用特殊之規則。

二、舉證責任與舉證責任之分配

1、舉證責任的涵義。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指,當法律要件事實在訴訟上處於真偽不明狀況時,負有證明法律要件事實責任的當事人一方所承受的法官不利判斷的危險。當遇到法律要件事實存在真偽不明情形時,按照舉證責任的歸屬,將不利的訴訟結果判歸負擔舉證責任的一方,使該當事人負擔起敗訴的風險,是各國民事訴訟中帶有規律性的做法,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概莫能外。因此各國均把危險負擔理解為舉證責任的本質,並從危險負擔的角度給舉證責任下定義。

2、舉證責任之分配。

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將不同於法律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預先進行分配,使原告對其中一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對另一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我國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該條規定改進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明確了舉證責任的精神(即危險負擔):如果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事實主張,則承擔不利後果。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過失舉證責任是指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針對已經發生的醫療過失,採取舉證的方式確定醫療責任,但舉證的主體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保證舉證的真實性。小編在這裏提醒您,醫療過失舉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請尊重事實,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