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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的舉證責任是該怎麼分配

一般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

侵犯名譽權的舉證責任是該怎麼分配

侵犯名譽權的需舉證內容: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

1、被告侮辱或誹謗原告的證據,如有侮辱性語言或與事實不符的文章、大、小字報、公開信件。

2、文章內容涉及到的事實真相的證據,如學歷證明等。

(三)證明侵權事實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如單位處分等。

(四)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