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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麼分配的?

發生醫療糾紛,法院在審理的時候肯定需要進行舉證,證據是案件事實的正確反映,也是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那麼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麼分配的?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麼分配的?

一、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麼分配的?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第一,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複雜的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鑑定方可確定因果關係。

第二,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有的學者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鑑和參考的。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為:

1、損害結果屬於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後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醫療損害結果;

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併發症。這種“併發症”必須是難以預料和難以避免時,才可以成為免責的條件;

3、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全部原因,則可以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損害後果的出現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有過失時,應依過失相抵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

二、醫療糾紛的誤區

1、醫療糾紛等同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而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裁決才可了結的事件。

2、病人進醫院等於進“保險箱”

因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療法導致的醫療糾紛也逐漸出現,人們享受現代文明的同時,也增加了受損害的風險。最高明的醫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進醫院不等於進了“保險箱”。

3、經濟補償等於經濟賠償

在眾多的醫療糾紛中,有的已構成醫療事故,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鑑定為醫療事故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我國對醫療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實行的倒置的原則,就是誰主張對方舉證,這和我國民事案件的舉證原則相反。在實踐中,舉證責任導致還是存在些許問題。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專業的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地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