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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誰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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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誰舉證責任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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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加班費糾紛由誰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這就對今後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更為有利,將原先的完全由勞動者舉證的責任,大部分轉移給了用人單位。

在當代社會,勞動者如果加班的話是可以享有要求加班費用支付的權力的,當然有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自己的過多支出,就會不發放工資時,勞動者是可以通過仲裁或者是直接和用人單位協商來要求費用的,實在不給在去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