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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法》上班多少天才有工資?

一、按《勞動法》上班多少天才有工資?

按《勞動法》上班多少天才有工資?

按《勞動法》規定上班入職第一天即開始算工資,按天算。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無故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根據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要求單位在員工為其工作的第一天就必須要開始計算他們的工資,因為所有的勞動付出都應該是由單位付出經濟成本來回報的,如果員工入職後因為特殊的原因就離職也應該按天來計算他們應該獲得的實際工資,單位不能隨意用理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