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每週工作時間是多少
一、《勞動法》對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勞動法》規定一週上多少天班?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但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自1995年05月01日起,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時間是多少小時?
勞動法規定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綜上可知,《勞動法》規定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需要的情況下如若要延長勞動時間需要與勞動者進行協商,並且按照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間進行計費,不得損害勞動者利益及身體健康。勞動者也應當牢記《勞動法》中的條文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捍衞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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