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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加班工資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法》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的情況比比皆是,但是勞動者在追討加班費時要注意時效,那麼追討加班工資仲裁的時效是多久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追討加班工資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一、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根據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且該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但一般認為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當然,不論是按照那種方式確定工資數額,都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計算方法為: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折算為小時工資,即加班費=〔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加班小時數×加班費計提比例(150%、200%、300%),如果用人單位規定的加班工資低於該標準,則應按前述方式計算得出的數額支付加班費。

二、追討加班工資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對於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關係,勞動者追討加班費的仲裁時效適用60的規定,若勞動者在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60日後才申請勞動仲裁,則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請求將得不到支持。對於該60日橫跨新法實施前後期限的情形,仍適用60日的仲裁時效。

對於2008年5月1日後仍存續的勞動關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08年5月1日以前及以後的所有加班費。仲裁時效適用一年的規定,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算;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前勞動者隨時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勞動者如果遇上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時,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追討加班費,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勞動者都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以成功討得自己應得的加班費。至於追討加班工資仲裁的時效,法律中規定一般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