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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加班費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仲裁1.82W
仲裁加班費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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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的仲裁時效

你好,加班費的仲裁時效如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根據本規定能夠推理出,單位對兩年內工資發放情況負有舉證義務

   根據以上規定,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費的事實,在兩年內的,舉證責任在於單位;超過兩年的,舉證責任在於勞動者。因此,如果勞動者主張兩年前的加班費,就應蒐集證據對兩年前的考勤、工資支付等相關情況進行舉證,否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