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為疫情不能上班工資怎麼算
一、員工因為疫情不能上班工資怎麼算?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受疫情影響而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在採取各種措施穩定勞動關係後,生產經營仍然困難,勞動合同仍然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等規定,在履行相關程序後,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但應同時支付經濟補償。疫情持續的期限與影響的範圍,畢竟可以預期,建議企業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三、如果國家決定延長假期,用人單位可以以此抵扣員工的年假嗎?
不可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依法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單位存在違法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追究單位的行政責任。在延長的春節假日期間,仍屬於國家法定休假節日。不影響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關於年休假的安排,單位可在與員工協商一致後執行。
具體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2)《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疫情屬於典型的不可抗力因素,員工因為疫情不能及時到崗,很多企業因為疫情不能及時復工,包括學校及其他各行各業,現在都不能夠步入正常的生活秩序。針對疫情期間勞動關係中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國家及各省政府部門都及時的出台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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