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襲警罪有沒有案底?
一、構成襲警罪有沒有案底?
襲警造成犯罪後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就會有案底。
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
犯襲警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規定,如果“襲警”行為,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條件,也不能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於警察執法不規範現象,或者認為警察執法不公時,有人當面或者現場提出批評意見,因而可能與執法人員發生爭辯,這種爭辯哪怕到了比較激烈的程度,也不能隨便以襲警罪追究。譬如,因對警察執法進行拍照,被沒收了手機因一時情緒激動,導致雙方發生拉扯,對執行職務的警察實施了比較輕微的暴力抗拒行為,若當場及時認錯的,一般不可以襲警罪論處。
二、襲警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正常的執法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二)、客體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行為。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執行相關職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主體要件
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執行職務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或嚴重影響不能執行職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構成襲警罪就代表着當事人已經構成了犯罪,只要觸犯了我刑事條款就會存在有案底,但如果未構成犯罪的,那麼就會按治安條款來進行判決,這種情形就不會存在案底,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按不同的情形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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