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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加班工資的追訴時效是怎樣的

拖欠工資這種現象的發生就已經很不好了,在實踐中還有拖欠加班工資的現象。加班對於很多人來説這是不願意的事情,雖然有加班費,因為加班是一件很辛苦的事,再出現拖欠勞動工資,對勞動者是一件很大的打擊。那麼拖欠加班工資的追訴時效是多久?本站小編就為大家分析一下。

拖欠加班工資的追訴時效是怎樣的

一、拖欠加班工資的追訴時效是怎樣的

一般時效的法律規定:即《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下稱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特別時效的法律規定,即(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通過法院審判途徑解決,法院一般支持是兩年。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不受時效的限制。

二、關於拖欠工資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第二條 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理。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拖欠加班工資一定要及時的去處理,索要自己應得的合法財產權益,因為有訴訟時效的限制,雖然時間比較長,但是時間過長,證據很容易丟失,對自己很不利。所以,處理拖欠工資的糾紛,小編建議去本站平台諮詢專業的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