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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違約金超過多少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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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違約金超過多少算高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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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違約金標準不超過多少

最高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20%-130%為宜。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原先的按月補償款構成勞動者的不當得利,應計算進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數額不應當奇大。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約定的數額執行,如果沒有約定相應的違約金額的,按照實際損失的金額進行賠付。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從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我們可以看到,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我們在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關於違約責任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雖然任何工程在修建完成之後,都是必須要按照既定的標準進行驗收的,並且不管是什麼工程,只要驗收不合格,此時將不得交付給發包方,若是逾期交付工程,無疑需要按照最初的約定一樣,支付違約金。對於沒有能力支付的,也可以提出延期支付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