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標準中的“三工”原則
某男,43歲,從事A班出槽工。出事前一天,剛好B班班長在公司員工會上講了A曾因工作操作不慎致他人眼睛受傷一事,望大家引起重視。
於2011年11月12日上午11時許,A出於制止工友的違章操作,維護公司利益,發現B桶裏有一整塊錳粒子未化開,報告了生產調度員、車間主任。當得知是因公司搞體檢和加水不足所造成的原因後,當時代表公司領導批評了B沒攪勻錳粒子,要求B把錳粒子拉去再加水待用。A為保留證據不讓拉走,與B發生爭執,先抓起一把錳粒子砸在B身上,B順手打了A頭面部一拳。A經法醫鑑定為輕微傷甲級,事後被公司辭退,B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並罰款200元。
一、主張己見
某男認為是維護公共利益、制止違規操作,是因工受到傷害,個人向縣勞動部門申請認定工傷。人社部門認定某男的工作是出槽,攪拌錳粒子達標與否不是他的工作職責。況且是在調度員和車間主任已作處理情況下,不聽勸阻,擴大事態。不是因工受到意外暴力傷害,不屬工傷,也不是本《條例》調整範圍。初審法院認為某男申請工傷事由不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情形,人社部門作出不認定工傷認定 書的事實清楚,適應法規正確應當維持。
二、爭論焦點
某男不服一審,是“因工”導致的上訴人受到傷害,應當認定工傷。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並撤銷人社部門作出不認定工傷的決定書。二審中院認為,某男作為A班出槽工,在工作時發現錳粒子未攪勻雖不是自己的職責,但通過正當途徑向領導反映,值得肯定。但對此事處理後,A 不服從管理人員的安排,與B發生打鬥致傷,不能認定其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傷。A所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不具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聯繫。不符合工傷認定 條件,其傷害損失可選其他途徑救濟。2012年12月6日,二審駁回A的上訴,維護了原判。
三、分析點評
本案A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似”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他人的傷害,構成了認定工傷的“三要素”。其實,前二者符合,而後者存在一定的瑕疵。第一,A不是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第二,A受傷與工作之間缺乏因果聯繫;第三,A受傷不是工作的意外,屬故意所為應另案處理。故我們在工傷認定 工作中,應基於本《條例》的立法宗旨,才是正確把握“三工 ”原則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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