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原則三個方面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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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關注以下三個重要方面
1、要保留員工關係轉移原因的證據,以證明企業的行為確因客觀情況,而非主觀惡意,以便在發生法律訴訟時,不至於太過被動。
2、要與員工進行充分的協商。關於協商,需要注意三點。
(1)在確定轉移員工的名單後,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採取召開全體會議,也可以召開部門內會議,由部門負責人對涉及到的人員進行小範圍開會。無論哪種會議方式,企業在此期間均應注意保留證據。比如,在召開會議時,要求所有涉及員工簽到。在會議中,企業應坦誠地告知勞動者企業的客觀情況,如業務轉移、部門取消等等,並且將這些宣講內容寫入會議紀要。同時,對於工齡等敏感問題不要回避,最好在會議上向員工明示,到新單位後工齡累計計算,如果不同意轉移的,則按照法律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企業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避免不同工齡的員工在比較經濟補償金時產生心理不平衡的現象。在開會完畢,會議記錄上應要求全體與會人員簽字,以證明員工知曉該情況,並且與員工進行了協商。
(2)為了使員工勞動關係順利轉移,除了本企業內部的宣傳外,接收企業友好的態度和優良的福利待遇也會成為促成員工關係轉移的另一個關鍵因素。
(3)對於個別不配合的員工,企業除了大會上的宣講外,再提供單獨溝通的機會,並且保留與其協商的證據。
3、除了上述保留員工關係轉移原因的證據和與員工進行充分協商外,還要及時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員工關係轉移不要無限期地協商,以免擴大企業的損失,產生更多的變數。在與員工經過幾次協商後,個別員工仍然不同意轉移的,企業應及時與員工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
很多人都十分關注,一般企業先會在公司內部開全體會議,確定相關名單調動,強調注意事項,然後員工在進行關係轉移的時候,要確保自己的社會保險關係正確轉移,要到社會保險管理分局進行撤銷和重新上保,完成相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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