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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的“串崗”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串崗”也就是私自幫助他人從事非本職工作,此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其行為本質上仍然是為企業謀利,是為企業工作的行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為了履行工作職責,受單位指派外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在這一特定時間段和空間場所內,只要不從事和外派工作無關的行為,無論是工作時間還是合理的休息時間,均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其在出差地點從事與工作有關的事務,屬於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區域。因此職工在單位外派出差期間意外死亡,屬於工傷。

在工作時的“串崗”受傷是否屬於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