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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事故的工傷認定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單方事故的工傷認定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單方事故的工傷認定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單方交通事故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認定為工傷。

(二)單方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標準

1、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定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此規定包含了三個要件:

(1)必須在上下班途中;

(2)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

(3)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因此,在上下班期間發生的是交通事故,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如果不是發生交通事故,是自己跌倒、因他人受傷、突發疾病摔倒等都無法認定為工傷,只能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而不能認定為工傷。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達法定退休年齡下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相關法律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在交通事故發生的時候,第一反應就是自己的身體受到一定的損害,所以可能涉及到賠償問題,也就是醫療費用,但是除了醫療費用賠償,實際上還有工傷認定這個規定,單方面的交通事故,在符合條件下才能夠進行認定工傷,這個條件是上下班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