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工傷認定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精神疾病工傷認定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工傷不包括精神病。
不屬於,但會享受社保的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的規定是這樣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如果患精神病的職工並不符合以上的定義:
1、他的精神病非事故導致。
2、目前我國無相關法律將精神病納入職業病的範疇。
那麼員工突患精神病從目前的證據來看不屬於工傷。
突發精神病確實是一件比較棘手的事情,不能直接開除違反法律也會刺激到員工,而患病員工繼續在單位工作又會對工作環境造成影響或者保護不周出現意外。因此最好的方法是第一時間和家屬溝通後,帶其進行治療。治療期間給以生活補助。治療期滿後觀察其工作能力再做定論。
不過如果不是正式員工,還在試用期,是可以辭退的。
雖然《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職工,在試用期內發現並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醫療期問題的覆函》(勞辦力字[1992]5號)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發現患有精神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據此,對於患有精神病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要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至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①患精神病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
②其精神病經有關機構確診證明確實患有精神疾病;
③必須是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患有精神病。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我認為不算是工傷。精神病不屬於職業病。如果是工作中受傷導致的,可以申請工傷。職業病的認定是很嚴格的,只有符合《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以及職業病診斷標準的,才能認定為職業病。精神病並不在《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因此不能認定為職業病。
當然,如果您是由於工作中接觸有害金屬元素,造成職業性化學中毒,從而導致您神經精神系統病變:如神經衰弱綜合症,多發性神經炎,中毒性腦病,中毒性精神病等,那樣也是可以申請工傷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工傷保險條例》還明確了工傷認定針對的對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勞動者因工作原因發生意外事故身體受傷、死亡和因工作原因患職業病的,應該被認定為工傷,享受相關的保險待遇。
工傷不包括精神病。
工傷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在單位上班,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的,那麼是屬於工傷,還有因為工作原因患上職業病,比如解除了有毒的氣體,或者是金屬元素導致的化學性中毒,神經炎等的,因為工作原因直接導致的,則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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