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48小時的規定是怎樣的?
職員在受傷後,一般會即刻到醫院就醫,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傷病都是可以治癒的,有些職員在受工傷後,送往醫院治療的48小時內就死亡,此時,是否被認定為工傷,需要根據工傷認定48小時的規定具體來説,該規定是怎呀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工傷認定48小時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
應重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視同工傷”的規定,取消48個小時的時間規定。同時,在此條基礎上增加:由醫院出具死亡原因證明書,以便於法院審理此案的可操作性、公正性。
二、勞動爭議訴訟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工傷如何上報:
公司應該在發生工傷事故之日起1個月內申報工傷,若沒有申報的,員工及其親屬可以直接向當地的工傷保險部門提出申請,最好是儘快吧。
規定的時效是發生工傷之日起1年之內必須要申報的,否則過期不候。若發生工傷期間公司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的工傷治療費用由企業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全部承擔。
工傷認定完之後最好再去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辦申請傷殘等級鑑定,以便確定應該得到的工傷待遇賠償。若公司不給支付的,可待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出來後直接去申請仲裁。
三、工傷認定書下來多久做工傷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如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後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體內的情況以外)。
鑑定流程: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一、二、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可以知道,若職員受傷後,送往醫院後48小時內因治療無效而死亡,將會被認定為工傷,但是此項法規具有不完善性,有些專家認為,應該取消48小時的限制,只要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經審理確定為工傷的,也需要被視為工傷。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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