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證人要求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工傷如果需要進行認定的話是需要完成一定的手續的。可能很多人在訴訟過程當中,對於證據,這個問題是非常重視的。確實,在很多案件當中,爭取都起到關鍵性作用,因此對於工傷認定,很多人都比較困惑。工傷認定證人要求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工傷認定證人要求的規定是怎樣的?
工傷認定過程中,證人證言不是必須要提交,要求提交證人證言沒有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以上規定中,均沒要求提交證人證言。
二、規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奚曉明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第97頁對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應如何認定做了詳盡分析,作出結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為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
既然不以“超過退休年齡”來劃分,那麼根據“退休年齡”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間的關係,可以進行如下分類:
第一種是超過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第二種是超過退休年齡,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所以,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為勞務關係;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為勞動關係。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2010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覆
[2007]行他字第6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007年7月5日
在這裏,首先可以告訴大家的是工傷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當中並沒有要求工傷認定過程當中需要提供證人證言這種情況,所以提供證人證言,並不具有法律依據。具體的大家還可以諮詢一下當地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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