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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傷認定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老工傷認定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職員在受傷後,若用人單位不願意主動承擔賠償責任的,職員可以在限定期限內下當地的鑑定機構,或者是人力資源部門提出做工傷認定的申請,有些職員在受傷後處於各種緣由,沒有及時提出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故而構成了老工傷,你是否知道老工傷認定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一、老工傷認定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發生工傷後,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可以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

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主要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遞交申請工傷認定的資料的過程。申請工傷認定,一般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係證明和診斷證明,實踐操作過程中,部分地區要求必須提交證人證言,張士謙律師認為是違法的,具體見《申請工傷認定不必提交證人證言》一文。

申請工傷認定後,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受理,向用人單位送達舉證通知書,進行調查,並在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可以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對依據《職業病防治法》作出職業病診斷或鑑定的,可以不經過調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後60日內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複議,或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工傷認定時效已過該怎麼辦?

《工傷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雖然《工傷認定辦法》關於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為一年,但並沒有規定一年之後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

關於一年的時效問題,應理解為超過一年後,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不予受理,將不屬於行政不作為,但法律並未作出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規定。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都應對超時限的申請作出受理和認定。

還有部分人主張:以人身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以及該法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告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對於職工在工作當中,受到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申請時效,勞動保障部門就不在“應當受理”範圍之內,對與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的申請時效,那麼工傷職工還是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來追究侵權第三人以及有過錯的用人單位。

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老工傷認定時效與新工傷的認定時效是一致的,對於職員受傷後一年內沒有提出工傷鑑定的請求的,當地的鑑定機構可以不受理其申請鑑定的請求,職員也就不能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但用人單位自主承擔的,在所不問。

標籤:工傷 認定 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