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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屬於弱勢羣體,國家在立法也偏向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職工在因工作原因受傷後,若想得到單位的經濟補償,是需要在限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的,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提出工傷認定的時間限制

認定工傷是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或者從業人員等無正當理由超出1年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用人單位或者從業人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目前不受時效限制,今後國家或者本市對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逾期提出工傷認定有什麼後果

工傷認定申請是從業人員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不能因為個別用人單位對從業人員權利的漠視而被剝奪,《工傷保險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為1年。為了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保險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對用人單位逾期未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實行的是僱主責任原則,為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以後,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工傷認定申請,有利於加強對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便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蒐集與分析有關證據,儘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時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一般來説是用人單位向當地社保局提出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的,由個人提出。關於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規定,由以上信息我們知道,勞動者需要在受傷一年期間內提出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逾期提出的,社保局不再受理。

標籤:認定 時限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