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中止時間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認定是有時間限制的,還有就是勞動局在為員工做工傷認定的時候,肯定也是有流程的,層層報批以後,才會決定受理。有些時候,可能大家不及時的申請做工傷認定的話,就超過了如果認定的時間,或者是勞動局內部意見不一樣,也會中止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工傷認定中止時間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工傷認定中止時間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申請工傷認定時限中止
1、《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85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即為傷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
3、《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5、《民法通則》第一百六十三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時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工傷認定中止是由司法機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的。還有一點比較重要的是,自己申請做工傷認定的時候,申請的時間也是有限制的,員工應該在60天之內提起申請,超過60天的話,工傷認定的事情就受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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