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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醉酒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認定醉酒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職員在受傷之後,一般都會以工傷的理由,向當地的認定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的請求,根據相關數據的顯示,不少職員由於所受傷是由於醉酒導致的,對於此種工傷認定醉酒標準是如何規定的?若認定機構,在受理認定請求後的限定期限之內,沒有得出認定結果,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工傷認定醉酒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有“醉酒”行為的,不認定為工傷,那麼,醉酒的標準是什麼,在某些涉及酒後發生工傷事故的情形中就顯得非常重要。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這就是認定是否醉酒的最低標準,如果事故勞動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低於此標準,則不應該視為醉酒。

二、工傷認定的流程

1、單位申請

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勞動保障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同時,應在傷亡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認診之日起30日內填表寫並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料、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或直系親屬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申請認定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受理

如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轄權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4、調查

對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發出《工傷認定協查通知書》,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為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如有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據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或證據線索,參保單位有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據或數據等材料以及拒絕配合事故調查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轉由用人單位負擔。

5、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工傷認定結論書》。工傷認定結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其直親屬,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6、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或職工(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或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認定為工傷的參保職工,應在醫療期滿後,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力鑑定申請,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處理。

認定為工傷的未參保職工,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銷

可以知道,對於醉酒的行為,不會被認定為是工傷,故而此時即使職員提出工傷認定的請求,用人單位也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此時,職員也不得受領工傷保險金,故而切忌醉酒。

標籤:認定 工傷 醉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