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時效的中斷是如何規定的
員工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放在整個維權過程當中真的就顯得非常短暫了,如果在這個過程當中工傷認定發生了中斷那肯定對員工來説就更是雪上加霜了,要知道後期的工傷鑑定還會耽誤不可預知的時間。員工一定要從導致發生中斷的原因上來解決這件事情,下面小編就幫遇到這種情況的夥伴們來了解一下工傷認定時效的中斷是如何規定的?
一、工傷認定時效的中斷是如何規定的?
沒有關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十七條第二款所説的除斥期間1年是指提出的時間,而根據第十八條第三款“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補正材料的期間要看書面告知中有沒有限定,沒有隻要合理期間則可,與前面1年的規定不是一回事。
二、工傷認定時效有限制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以下是申請工傷認定程序中有關時間的規定: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程序。
當遇到工傷認定中斷的這種情況以後員工個人也不要心慌,先到社保局問清楚了具體的原因,然後社保機構通常都會給當事人一個補充的機會,在此期間耽誤的時間不記入到工傷認定時效當中的。實際後續的過程還有可能會遇到這些提前想不到意外狀況,小編覺得與其提心吊膽還不如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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